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11.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1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4.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对于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1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17.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18.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其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19.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20.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1.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已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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