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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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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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中,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系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3)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4)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七)聚众斗殴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达到三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对各量刑幅度,聚众斗殴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聚众斗殴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较大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不具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构成聚众斗殴罪的,综合考虑聚众斗殴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八)寻衅滋事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随意殴打他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寻衅滋事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超过2千元的,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对各量刑幅度,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引起被害人自杀、造成重伤或者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2)在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公共事件等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等为名,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寻衅滋事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一般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金。
4.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两项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掩饰、隐瞒机动车一辆且价值总额不低于上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2倍的;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以上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掩饰、隐瞒犯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5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的。
对各量刑幅度,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具有掩饰、隐瞒机动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文物等两种及以上情形,犯罪数额无法累计计算的;
(3)明知上游犯罪行为性质较重的;
(4)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单处罚金的,应当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者以掩饰、隐瞒犯罪、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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