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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锇律师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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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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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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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四

(十一)盗窃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盗窃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盗窃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具有一种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达到2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1件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本量刑幅度,盗窃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多次盗窃,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盗窃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盗窃数额达到3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3件,或者三级文物1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本量刑幅度,盗窃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三年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3件,或者二级以上文物1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本量刑幅度,盗窃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盗窃每增加1件一般文物,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1件三级文物,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1件一级以上文物,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具有《盗窃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减少基准刑不超过100%: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放回原处未造成丢失或归还失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作犯罪处理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处一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单处罚金的,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3)拒不退赃、赔偿损失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十二)诈骗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诈骗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数额达到6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诈骗数额达到8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6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诈骗数额达到7万元不满8万元,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6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不满3万元,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诈骗数额达到45万元不满50万元,且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或者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以上,且具有《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具有多次诈骗,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减少基准刑不超过100%: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

(3)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单处罚金的,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具有《诈骗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电信网络诈骗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十三)抢夺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抢夺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数额不满2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抢夺数额达到1千元不满2千元,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数额达到2千元,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抢夺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数额每增加4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达到2.5万元不满5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抢夺数额达到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数额每增加1万元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抢夺数额达到15万元不满30万元,且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各量刑幅度,因抢夺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三级以上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多次抢夺或者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4)单处罚金的,在抢夺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

4.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抢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十四)职务侵占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职务侵占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职务侵占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职务侵占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对各量刑幅度,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恶劣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十五)敲诈勒索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千元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2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千元,但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累计增加刑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元不满3千元,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不满6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数额每增加3万元至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累次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减少基准刑不超过100%:

(1)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70%;

(2)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害人对于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单处罚金的,在敲诈勒索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敲诈勒索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十六)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一般、社会影响不大、犯罪后果较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中,每增加一次妨害公务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千元至3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乱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系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首要分子;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执行公务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法单处罚金的,根据妨害公务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物毁损情况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综合考虑妨害公务的手段、造成的人身伤害、财物的毁损及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煽动群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

(3)妨害公务致国家工作人员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4)妨害公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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