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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锇律师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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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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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

()合同诈骗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个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35万元不满4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80万元不满100万元,且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或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40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

(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参与分赃或分赃较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4)单处罚金的,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

4.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故意伤害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对各量刑幅度,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三年至四年刑期。使用刀具等锐器、棍棒等钝器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犯罪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事先准备或者携带上述工具并使用的,在增加刑期幅度内从重考虑。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蓄意报复伤害他人的;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因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曾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强奸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强奸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次的,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一次,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对各量刑幅度,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致使被害人重伤的”)的,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强奸妇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持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强奸或者以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等方法强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利用亲属、职务、管理等特殊身份关系强奸妇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强奸妇女致其怀孕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利用信息网络诱骗、迷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以录制淫秽视频为要挟,或者将录制的淫秽视频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强奸同一名妇女二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7)明知妇女怀孕而强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8)三人以上轮奸的,根据人数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9)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奸淫幼女或者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幼女或者强奸未成年人的;

(2)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的;

(3)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幼女或者强奸未成年人的;

(4)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幼女或者强奸未成年人的;

(5)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幼女或者强奸未成年人的;

(6)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7)强奸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非法拘禁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对各量刑幅度,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超过一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致人伤害的,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的;

(2)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

(4)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一次非法拘禁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拘禁他人的;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抢劫罪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抢劫罪,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数额、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抢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或者每增加1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6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抢劫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对各量刑幅度,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持枪支以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五年刑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在确定基准刑时评价的除外):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3)三人以上结伙或者流窜实施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尚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损害后果较轻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3.构成抢劫罪的,根据抢劫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构成抢劫罪的,综合考虑抢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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