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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侵占罪的概述—扎兰屯律师刘春锇

侵占罪的概述

侵占罪,是指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构成要件的基本结构

       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法条形式上将侵占罪分为两类:第270条第一款规定的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侵占罪,第270条第二款规定的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罪。

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需要哪些具体要素?

刑法理论将侵占罪的特征概括为“合法占有 (持有),非法所有(占有)”。其中的“合法占有”事实上是对侵占罪对象的描述,亦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基于一切具有委托保管内容的合同而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以及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其中的“非法所有”是指侵占行为,只要是将本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所有、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均可认定为侵占行为。

由此可知,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客观方面)层面上,关键要素是犯罪对象(行为客体)和行为两个要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即是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所有的财物,侵占罪的行为是侵占行为即非法所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在责任层面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侵占故意,并且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侵占故意,是指明知财物是脱离他人占有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予以非法所有的主观心理状态。非法所有的目的,指以所有权人自居,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处分、利用,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目的。此外,侵占罪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被害人告诉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侵占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为何要将侵占罪规定为亲告罪?

按照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这里主要探讨“告诉才处理”的问题。

我国刑法将侵占罪规定为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其立法原意是:认为侵占罪属于轻罪范围,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侵害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由公民个人决定是否行使诉权是适宜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值得研究。

侵占罪由谁来亲告?

侵占案件的受害者一般为公民个人,个人亲自向司法机关告诉即可。但有些侵占案件,例如侵占单位财物的,或者侵占埋藏物的,被害人可能是单位或者国家。此时,单位或者国家能否亲告,如何亲告呢?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该条说明,亲告罪的起诉主体应是被害人。只有当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才可以成为起诉主体。在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不是以被害人名义,而是以国家名义在进行诉讼,因此,在人民检察院告诉的情况下,只能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

由此,该条中的“被害人”,根据前后文的叙述,一般被理解为自然人。其可否扩充至单位或国家呢。笔者认为,应当将其扩展至包括单位和国家。否则,侵占单位、国家财产的行为事实上就无法追诉,刑法对于侵占单位财物、埋藏物等国家财产的规定也就丧失了实际意义。只不过,在实际操作上,单位或者国家进行亲告,运作机制和自然人会有所不同。单位亲告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提出告诉即可。国家的亲告,需要以国家名义提起告诉,如果检察机关出面告诉,实际上就已经不再是“亲告”而是公诉了。因此,国家可以授权其他特定机关部门提起告诉。例如,自然人侵占国家所有作为埋藏物的文物的,可以由当地文物保护部门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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