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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的概述—扎兰屯律师刘春锇

诈骗罪概述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都是最重要的犯罪之一。

欺诈行为包括哪些形式?

欺诈行为是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第一个要素,也是检验和审查的起始要素。它既包括明示的欺诈,也包可推知(重要的)的欺诈,还包括不作为的欺诈(具有保证人地位)。在明示的欺诈与合乎情理的可推知的欺诈之间,划出一条形式上清楚的界限,往往是比较困难的,同时也并非绝对必要,因为无论哪一种形式,其实都是同等价值的作为的欺诈。

诈骗罪的处罚认定

如何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

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5 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对自然人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其诈骗行为巳经着手。但是,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的行为,还不是诈骗罪的着手,只是诈骗的预备行为。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从一重罪论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 3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 266 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数额接近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但是,诈骗财物的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标准的,上述情形是否发挥作用,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具有退赃退赔以及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即使达到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程度,也应考虑从轻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关于以往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善意取得与赃物追缴的问题,该解释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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