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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的构成及刑事责任—扎兰屯律师刘春锇

侮辱罪的概述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作为本罪所侵害之法益的名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既可以将之理解为社会对人的价值判断(这称为外部的名誉或社会的名誉),也可以将之理解为客观存在的人的内部价值(这称为内部的名誉),还可以理解为本人对自己所具有之价值的意识和感情(这称为主观的名誉或者名誉感情)。由于外部的力量不可能对内部的名誉产生影响(一个人的客观存在价值不以任何外部评价为转移),所以,不应该认为侮辱罪所保护的名誉是内部的名誉;又由于精神病人、年幼无知之人也是侮辱(及诽谤罪)保护的对象,而这些人又很难说对自己有什么名誉感情,所以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主观的名誉也不妥当。侮辱行为会影响和贬低社会外界对于行为人的外部评价,因而,应该认为本罪的法益是社会对人的价值判断,即外部名誉。这种对侮辱罪法益的具体理解,直接影响对侮辱对象的判断以及对于侮辱罪具体构成要件的理解。

侮辱罪的客观方面

1.存在败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应该认为侮辱的本质在于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德性、能力、身份等相关。即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客观事实且已经为公众所知,只要该内容是贬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侮辱的方法,法律规定为暴力或其他方法。其中的暴力侮辱,是指使用轻伤以下的强制力败坏他人的名誉,比如扒光男性的衣裤,当众羞辱(对于针对女子实施同样的行为,涉及到本罪与刑法第237条所规定犯罪的区别,后文专门有述);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如果暴力方法致人轻伤以上的,则至少能肯定对伤害结果的间接故意时,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侮辱他人,如果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一行为数法的想象竞合犯,应以一重罪定罪处罚;其他方法,则比如言词侮辱(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文字或图画侮辱(如书写、张贴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漫画标语)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何谓“公然”,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正是“公然”要件的要求担保着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判断这一法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

3.本罪的行为对象为公民个人。并且,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可以不是一人而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确定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一般认为,死者不是本罪的侮辱对象,但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却侮辱死者家属的(所谓“指桑骂槐”),仍可能构成本罪。

4.本罪为情节犯,法条明文要求成立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既可以是手段恶劣,也可以是侮辱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也可能是多次侮辱或者侮辱多人等。

侮辱罪的主观方面

侮辱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具有公然侮辱的故意。如行为人无意识地实施了有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之所以规定侮辱罪告诉才处理,主要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者日常生活之中,属于内部矛盾,社会危害性不大,通常可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而且,被害人可能也不愿意让更多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而会产生负面效果。但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此外,虽不属于侮辱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提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刑法第246条第3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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