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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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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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事采购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措施,提升军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数据、软件等,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支持和帮助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装备,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提高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的综合能力。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军事采购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提供能源、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数据、软件等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的需要。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为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提供技术、人员等支持,协助完成任务。
国家对因承担军品科研、转产、扩大生产和维修保障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五十条 国家实行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制度,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防动员潜力和持续动员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等重要目标分级防护制度。重要目标的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重要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承担重要目标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国防动员和应急管理规划、预案、政策及任务的协调对接,做到指挥调度、专业力量、情报信息、物资器材等方面的统筹运用,提高战争灾害预防和救助能力。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等,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卫生防护。
第五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五十六条 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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