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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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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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后备兵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动态更新的原则,储备所需的后备兵员。
第三十三条 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国家为后备兵员储备、训练提供条件和保障。后备兵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后备兵员的储备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后备兵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或者部队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后备兵员下达征召通知。
接到征召通知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召的后备兵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征召工作。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后备兵员。
第三十七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后备兵员,未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登记地;已经离开的,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原地待命。
第三十八条 后备兵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征召。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四十条 国家增强战略物资储备能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轮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政策支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理增加战略物资实物储备规模,加大技术储备、产能储备力度,承担相应的战略物资储备任务。
第四十二条 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战略物资仓储、运输、配送等任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优先满足国防动员需要,按照要求完成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依法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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