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
第三章 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五章 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七章 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八章 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九章 国防勤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战快速转换,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
第三条 国防动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平战结合、军地协同、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分工协作、分级负责、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高效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提升国防动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增强国防动员潜力和能力,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第五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能力检验评估机制,构建国防动员能力检验评估体系。
第七条 国家建立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依法收集、使用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八条 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
第九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
第十条 组织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障参加国防动员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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