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将引言修改为: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生态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将第三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明。”
3.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4.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将第七条修改为: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纠纷案件,被告证明其排放的污染物、释放的生态因素、产生的生态影响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或者其行为在损害发生后才实施且未加重损害后果,或者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7.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参考,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本站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站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4706-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