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第八十一条 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执法等工作的公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履行商标管理、执法职责;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分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八十七条本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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