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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18条实务热点问答

1、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哪些条件,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唯一一套住房就可以执行。
2、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与出借人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双方于同日共同申请对上述合同进行公证确认。该公证书出具过程中,借款人作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公证处对上述借款抵押事实及双方的意思表示进行了公证确认,案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提交哪些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5、暂缓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6、人民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因此,人民法院能够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7、当事人滥用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他人利益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不宜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通过执行裁定来规避行政审查等情形发生。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8、公证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人是否可以再起诉?

债权人对同一笔借款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又以其他理由就该款项起诉,属一事再诉,法院不应受理。

9、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的效力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执行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民事合同,因此,和解协议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等法律关于合同效力规范的调整。

10、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公证债权文书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债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12、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是未涉及主债务,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13、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提出抗辩的,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14、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被执行人逾期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15、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定要中止审理吗?

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货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16、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货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7、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担保合同应为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8、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货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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