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开微店是否构成违纪
近期,我们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发现,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开微店成为一股热潮,不少公职人员也跻身其中。对公务员开微店的行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如何定性处理上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认为:2005年《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因此公务员开微店构成违纪。另一种则认为:公务员利用微信平台开微店,符合国家关于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政策导向,且由于网上微店无需实名制注册,只要网上销售行为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影响公务活动,就不应视为违纪行为,与《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我们想咨询,此类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为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防范利益冲突,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修订后《公务员法》第59条16项)项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据此,公务员既不得从事或参与传统业态的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利用互联网等平台从事或参与商事活动,否则即要被追究纪律责任。具体处理时,要准确把握错与非错的政策界限,其中对公务员利用互联网等平台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等非商事行为,一般不应作为违纪处理,但如公务员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从事上述活动,情节较重的,则可按照违反工作纪律严肃处理。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2.《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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