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9-4706-2433

您所在的位置: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刘春锇律师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律师文集

聚众斗殴罪的概述—扎兰屯律师刘春锇

聚众斗殴罪的概述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通常表现形式是“打群架”,是司法实务中多发常见的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在构成要件方面(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在责任方面(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聚众斗殴故意,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的动机(所谓“流氓动机”)。本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追究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聚众斗殴罪是抽象危险犯(或行为犯),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即认为具有危害公共秩序的危险;行为实施完毕,即认为构成本罪的既遂。在构成要件要素上,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最为核心,其中对“斗殴”“聚众”两个要素解释最为重要;另外,“流氓动机”是否为必要要素,如何理解和认定该要素,也是常见的问题。

聚众斗殴行为

如何理解“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是行为要素吗?

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行为要求“聚众”与“斗殴”两个要素都要同时具备。但是,如何理解和定位其中的“聚众”要素的呢?是将“聚众”定位为客观行为要素,亦即认为行为人只有既实施了聚众行为又实施了斗殴行为,两个行为都实施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既遂);还是将“聚众”定位为“斗殴”的形式,亦即认为行为人只需实施聚众形式的斗殴行为这一个行为,就可构成聚众斗殴罪(既遂)呢?例如,为了朋友聚会而聚集众人,而后为了其他原因临时起意而斗殴,在斗殴之时双方相互混战,呈现出众人对殴状态的。行为人没有实施为了斗殴而聚众的行为,但斗殴形式却是聚众形式,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典型的聚众型犯罪。“聚众”只是斗殴的形式,而不是客观行为。因此,“聚众斗殴”行为,应当理解为以聚众形式实施斗殴行为,而不是必需实施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两个行为,“聚众”并不是行为要素。


何谓“斗殴”行为?是否要求双方对打?成立“斗殴”行为需要具备哪些要素或条件?

斗殴的基本含义是殴打。“斗”即争斗,要求参与者存在双方或多方对立关系;“殴”即殴打,即攻击身体。如果将“斗殴”作为一个合成词看待,斗殴行为即是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根据此意,斗殴行为的成立要求具有以下几个要素或要素:

1.对向性,亦即要求参与者双方或多方,但并不一定要求相互性。通常的斗殴形式是两方对打,亦即殴打行为具有相互性,参与各方均有殴打对方的行为。斗殴并不仅指双方,也能包括多方,三方、四方、多方混战各自对打,也能称为斗殴。但是,仅有一方实施了攻击对方的行为,另一方没有实施攻击行为,或者没有攻击对方的意图,也能成立斗殴。例如,甲为了报复A,而邀集了乙、丙、丁三人,对A进行攻击殴打;A仅是被动被打者,仅有招架之功,而没有实施与甲等人相互对打的行为,也没有对打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之下,虽不能将A认定为斗殴行为,但却可认为甲实施了斗殴行为,可构成聚众斗殴罪。这也就是说,对向性只要求存在双方或多方关系,但不要求双方或多方都必须实施殴打对方的行为。

2.对身体的暴力攻击。殴打通常指暂时造成他人皮肉之伤的人身攻击,例如,对他人拳打脚踢,使用棍棒等器具打击他人,扇人耳光,采用较轻微的暴力攻击他人,等等。殴打要求对人身的暴力达到一定程度,因此,不是所有的对人身的侵害和强制力都能认定为殴打。例如,仅仅只是将他人捆绑起来剥夺人身自由,或者只是采用强力挟持、挟制他人,没有进行攻击、打击,不能认定为殴打。轻微的拍打他人身体、猥亵侮辱他人,也不能认定为殴打。同时,殴打的人身暴力程度也不能超过一定限度,不能形成对肢体、器官功能的损害。在我国刑法中,殴打行为有别于伤害行为。殴打对他人造成的伤痛是暂时的、轻微的、可以回复的。而伤害则是造成他人肢体、器官功能受损,造成永久的、不可回复的创伤。因此,打击他人造成肢体残损、器官功能受损,应当被认定为伤害,不能被认定为殴打。

斗殴”中的殴打行为是否可以包容轻伤?对于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情况,如何处理?

   “斗殴”中的殴打行为中可否包容轻伤?殴打不能造成他人肢体、器官功能受损,而包括轻伤在内的伤害都会造成他人肢体、器官功能受损,故而不能被殴打行为所包容。但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据此推导,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仍然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由此,殴打行为虽不可包容重伤,但应当可以包容轻伤才对。

如何理解“聚众”中“众”的含义?是对一方人数的要求,还是对双方人数的要求?

聚众斗殴中的“众”是对一方人数的要求。“众”指的是三人或三人以上,人数众多。一般的聚众犯罪,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罪等,表现为多人作为一个行为整体而对社会秩序、他人财产进行破坏,行为主体是单方主体,“众”也只是对单方的要求。但是,聚众斗殴罪中“聚众”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斗殴行为发生在双方或多方之间,“众”是对哪方的要求就是个问题。也就是说,三人以上是对参加斗殴一方的要求,还是对双方或多方中的每一方的要求,还是对双方或多方的总人数的要求呢?例如,双方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是要求一方三人以上即可(双方总人数“四人说”),还是要求双方参加者的总人数在三人以上(双方总人数“三人说”),还是要求双方的每一方的人数都在三人以上,亦即总人数在六人以上且每方都在三人以上(双方总人数“六人说”)?此问题被称为斗殴行为的对合性问题。

聚众斗殴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对其基本犯的基本法定刑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这是对其加重犯及加重法定刑的规定。

其中,多次聚众斗殴中的“多次”,比照关于多次盗窃、多次抢劫的司法解释,一般指的是一年以内聚众斗殴三次及以上,未经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问题在于:在认定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的次数时,是否要求作为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的次数是多次?回答是肯定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一般性的参与了聚众斗殴行为,而不属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对其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更不能适用加重刑。例如,行为人参与了三次聚众斗殴,但仅有两次系积极参加者,其余一次系一般参加者,对其也只能适用基本刑。当然,多次并不要求行为人每次都是首要分子或者每次都是积极参加者,例如,行为人参与了三次聚众斗殴,其中一次系首要分子,两次系积极参加者,也可适用加重刑。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指参与斗殴的人员的数量众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当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于聚众斗殴人数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一般认为,聚众斗殴人数达到“众”(即三人)的三倍至五倍,可认为人数多、规模大。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是涉及聚众斗殴发生场所、地点的加重情节。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例如车站(包括火车站、地铁站、公交车站等)、码头、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贸易集市、酒吧、办公楼、学校、电影院、菜市场、体育场、医院、体育馆、邮局等场所。交通要道在这里是指较为重要、关键的公路、铁路等车行、人行之道,在交通要道实施聚众斗殴会阻塞交通,易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从而作为加重情节。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刘春锇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4706-2433

Copyright © 2019 www.ycs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扎兰屯市河西新区政务街

联系方式:13947062433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