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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1、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精神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一般都是无形的损害。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程序上讲,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辅之于民事诉讼法,在实体处理上,则应以民事法律为主,辅之于刑事法律。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实际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采取否定的态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仅仅局限于民事领域。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屡屡出现但均遭到无情的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刑事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对赔偿金额作出裁量:

1、被告人的过错程度;

2、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

4、被告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理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

6、被害人有无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具体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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