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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锇律师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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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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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

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相衔接,合理划分个人和政府的筹资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参保长效机制,优化参保服务,完善激励约束措施,促进参保人员连续参保。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有利于分级诊疗体系的发展。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的医药费用,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

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居民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予以进一步保障。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筹资方式、保障范围以及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和标准,依照有关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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