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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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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超付的利息是否可以以不当得利的理由主张返还?(问题编号:C2023122600948)
【最高院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该条对民间借贷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不仅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保护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早在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就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的体现。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目的之是就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降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促进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规制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减少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如果以订立合同自由以及当事人自愿履行为由,不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的主张,有悖司法解释修正目的。
回复人:汪治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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