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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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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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有村主任签字,还盖了村委会的大红章,怎么会无效呢?"这是很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人最困惑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只要村干部签字盖章,合同就板上钉钉了。但山东淄博的这则(2022)鲁03民终1611号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个误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人,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未经该程序,即使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合同也无效!
核心裁判要旨
民主议定是法定生效条件: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合同无效。
签字盖章不能替代法定程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仅能代表村委会的形式意思表示,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使形式完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应当返还土地,村委会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承包费。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该村村民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村东北部分荒山用于养殖、种植,承包期限 60 年,承包费 21.7 万元一次性付清。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仅有村干部签字和村委会公章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核心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法院指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直接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必须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任何个人或少数村干部都无权擅自决定。
法院强调,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只是代表村委会作出了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允许村干部擅自决定集体土地的发包事项,将严重损害村民的集体利益,也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因此,仅有签字盖章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某依据无效合同要求村委会交付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高某某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另行向村委会主张返还承包费及赔偿相应损失。
涉及的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法律规定(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避坑指南
农村集体土地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其处分必须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就是为了防止少数村干部滥用职权,损害集体利益。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合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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