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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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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合同上有村主任签字,还盖了村委会的大红章,怎么会无效呢?"这是很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人最困惑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只要村干部签字盖章,合同就板上钉钉了。但山东淄博的这则(2022)鲁03民终1611号判决彻底打破了这个误区: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人,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未经该程序,即使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合同也无效!


核心裁判要旨

民主议定是法定生效条件: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则合同无效。

签字盖章不能替代法定程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仅能代表村委会的形式意思表示,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使形式完备,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承包人应当返还土地,村委会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承包费。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

  • 原告(承包人):高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

案情经过

2009年,该村村民张某某与村委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村东北部分荒山用于养殖、种植,承包期限 60 年,承包费 21.7 万元一次性付清。

  • 2012年,因张某某欠高某某 20 余万元借款未还,双方协商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高某某抵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
  • 2012年12月5日,高某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内容与张某某的原合同完全一致,有时任村主任签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 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一直未将土地及地上房屋交付给高某某使用。
  • 2021年,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村委会恢复土地及房屋原状。

两级法院判决反转

一审(2021年11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有村主任签字和村委会公章,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确认合同有效。

二审(2022年5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怎么说?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仅有村干部签字和村委会公章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核心理由如下:

1. 案涉土地发包属于必须经民主议定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法院指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直接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属于必须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任何个人或少数村干部都无权擅自决定。

2. 签字盖章不能替代民主议定程序

法院强调,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只是代表村委会作出了形式上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允许村干部擅自决定集体土地的发包事项,将严重损害村民的集体利益,也违背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因此,仅有签字盖章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高某某依据无效合同要求村委会交付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高某某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另行向村委会主张返还承包费及赔偿相应损失。


涉及的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法律规定(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七)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避坑指南

给承包方的风险提示

必须要求村委会提供民主议定程序证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一定要要求村委会提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文件,确认发包事项已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决议文件应当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

要求办理乡(镇)政府批准手续。对于发包给外村人的土地承包合同,还应当要求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

核实村委会的签约权限。不要轻信村干部的个人承诺,一定要核实签约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表权限,合同是否加盖了真实的村委会公章。

保留好所有证据。保留好合同原件、承包费支付凭证、村委会出具的收据、民主议定决议等所有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使用。

给村委会的合规建议

严格遵守民主议定程序。凡是涉及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处分等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存档备查。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及时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对于发包给外村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合同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村务公开透明,及时将土地发包等重大事项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1. 最后说一句

农村集体土地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其处分必须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法律规定民主议定程序,就是为了防止少数村干部滥用职权,损害集体利益。无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合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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