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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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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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具结书的效力。犯罪嫌疑人前述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反悔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具结书、变更量刑建议。因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导致原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经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整量刑建议,并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不再认罪或者不履行具结书中需要履行的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等义务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34.量刑建议的提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罚金数额。
35.量刑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涉案财物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证据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收集和提供,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列明补充侦查提供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侦察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及时收集量刑证据。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并移送人民法院。
36.量刑建议说理。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在起诉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释明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的依据、理由,主要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应从宽或者从重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的适用等。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说理文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37.量刑沟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核实调解和解、赔偿谅解等情况。听取意见时,应当告知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的从轻、从重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就量刑建议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充分沟通。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不同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并相应调整量刑建议;认为意见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同类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38.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39.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八、社会调查评估
40.侦查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调查评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收到调查评估材料的,及时移送。
41.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42.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及时委托拟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对于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应当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调查评估意见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43.不需要社会调查评估的情形。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没有新事实新情况可以不再重复委托调查评估。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人身危险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等,且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不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44.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前去执行地社会矫正机构报到的,社会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不得仅因没有调查评估意见或者社区矫正对象非本地户籍而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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