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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废止超龄劳务关系规定,超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吗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黑民申74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某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某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的规定。该解释于202591日实施,本案是202592日提起诉讼,因此该解释应适用本案。

(二)应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董某举示的微信截图和微信群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某店对董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直接支付董某工资,双方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法定特征。原审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错误。

(三)二审法院对董某申请调取的证据未予调取即认定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于202591日实施,本案是202592日提起诉讼,因此审理本案应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董某与某店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及董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经济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董某在某店工作时已62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保险金。从劳动关系构成要素看,董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但对其相应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董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某店存在加班的事实,又因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董某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审判决对其主张加班工资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瑕疵,本院已予以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董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

长:孙淑波

员:隋国权

员:束远光

二O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吕季森

员: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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