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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员工要求公司补缴10年前的社保有无时效要求

真实案件


1、案件梳理:员工向公司投诉补缴10年前社保


2023年3月20日,阿珍向社保中心投诉称,公司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中心作出稽核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交阿珍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及会计凭证等资料。


公司在《关于阿珍社保补缴案件的申请书》中称:员工阿珍,女,2007年2月入职公司,阿珍本人出于个人原因,不愿参保并填写了不愿参保证明书……。


2023年10月26日,社保中心作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告知公司经稽核存在未按时足额为阿珍缴纳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补缴阿珍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


2023年11月27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维持了社保中心的稽核意见书。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法院裁决过程:社会保险稽核并非行政处罚,不适用2年查处时效


一审判决: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劳动者放弃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也不能免除。


因此,社保中心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稽核行为,理据充分,程序合法。


同时,法院明确指出,社保稽核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的相关追诉时效规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理由‌:

面对一审判决,公司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

● ‌公司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时效限制,而本案已超过时效。

● ‌公司未为阿珍缴纳社保系因多种原因,包括政策因素、阿珍本人不配合等,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裁决‌:社会保险稽核并非行政处罚,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2年查处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社保稽核并非行政处罚,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


同时,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并无时效限制。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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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超过2年的社保就不能要求补缴了?


本次案件的核心争议就在补缴时效性方面,我们经常听到超过2年的社保就不能要求补缴了。事实是这样吗?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两年时效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征收,因此并不适用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时效的规范。


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未缴、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均属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表现形式,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范畴,不应有2年时效限制。


那超过10年补缴的社保,滞纳金的责任归属于谁?


本案中,公司试图将滞纳金责任转嫁给阿珍,但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滞纳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其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HR在处理员工社保补缴问题时,应充分考虑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避免因滞纳金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对于成立时间久、规模大的企业而言,普遍存在员工社保补缴等事件发生,甚至会出现部分员工要求补缴2008年之前的社保,这导致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滞纳金。这意味着,企业需从内部管理、政策跟踪、员工沟通等多方面入手,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要防范未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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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处理员工社保补缴应做好哪些预防措施?


1、完善社保管理制度‌


HR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社保管理制度,明确社保缴纳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同时,应定期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公司依法履行缴费义务。


‌2、严格把控稽核与查处风险‌


HR应正确理解社保稽核与查处的区别和联系,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同时,应密切关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查处动态,确保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妥善处理补缴与滞纳金问题‌


对于员工社保补缴问题,HR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确保补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应充分考虑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问题,避免因滞纳金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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