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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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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无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最高法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在起草本司法解释时,我们对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与接受公众查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作为满足公众查阅权首要和最主要的途径。

(1)申请查阅的主体。由于本条主要是从司法公开和社会公众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因此,无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公众均可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查阅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产生不同理解,本条将“公众”进一步具体化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查阅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如调解书、决定书等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另外,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

(3)提出查阅申请的具体对象。为确保公众的查阅权得到切实保障,本条明确规定申请查阅需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换言之,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有义务满足公众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要求。

(4)申请查阅的程序。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公众享有的权利。裁判文书公开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公开裁判文书,但前提是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查阅权,不能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公众依法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因此,只要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了查阅请求,并提供了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人民法院就应当提供查阅。









明晰公众查阅权

(一)权利来源与依据

公众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权利,并非凭空而来,它有着坚实的法律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 这一法条,就像一把钥匙,为公众打开了司法信息的大门,赋予了公众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查阅权。它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公众在司法公开中的地位,使得公众能够依法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成为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国家对司法公开、公正的不懈追求,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法治社会中法律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与维护。

(二)公众范畴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公众” 的理解曾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为了消除这种理解差异,法律将 “公众” 进一步具体化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作为社会的基本个体,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公众主体,他们基于自身对法律的关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有权查阅判决书、裁定书,了解司法裁判如何解决生活中的纠纷,维护自身权益。法人,在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的经营活动和权益保障与司法息息相关,通过查阅法律文书,法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对商业行为的规范和裁决标准,为自身的决策和运营提供参考。而其他组织,涵盖了诸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它们同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对司法信息的需求也不容忽视。将其纳入公众范畴,确保了不同主体在司法公开中的平等地位,使得各类主体都能依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诉求,参与到司法监督之中,避免因概念模糊而导致部分主体被排除在司法公开的大门之外,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开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


查阅流程全解析

(一)线上查询

在互联网时代,线上查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为公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是公众线上查询的首选。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即可进入这个司法信息宝库。网站首页布局简洁明了,提供了丰富的查询方式。若已知案件当事人姓名,直接在搜索框中输入姓名,点击搜索,便能筛选出与该当事人相关的大量裁判文书。若想进一步缩小范围,还可利用高级检索功能,根据案由、法院层级、裁判日期等条件进行精准筛选。比如,想要查询某起发生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只需在高级检索中依次选择法院层级为 “中级人民法院”,地区为 “北京”,案由选择 “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日期设置在相应区间,点击搜索,便能快速定位到目标判决书 。

除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当地法院官网也是不可忽视的查询渠道。许多地方法院会在自身官网设置判决书查询入口,通常位于首页的 “司法公开” 板块中。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为例,进入官网后,点击 “司法公开” 选项,在下拉菜单中找到 “裁判文书”,点击进入,按照页面提示输入案件关键词、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即可进行查询。这些地方法院官网的判决书查询系统,往往能更精准地提供本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关注特定地区司法实践的公众来说,是非常实用的查询工具 。

(二)线下查询

尽管线上查询十分便捷,但线下查询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线上查询无法满足需求,或者公众更倾向于直接获取纸质文书时,亲自前往法院查询便是不错的选择。前往法院查询,首先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这是证明个人身份和查询资格的关键凭证。到达法院后,前往档案室或诉讼服务中心,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申请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工作人员会要求填写一份查询申请表,表中需详细填写查询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的关系(若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需注明)、所要查询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等关键信息。填写完毕后,工作人员会根据申请表上的信息,在法院的档案系统中进行检索查找。如果案件档案已电子化,工作人员可直接在电脑上调出文书供公众查阅;若档案仍为纸质版,则需前往档案库调取相应卷宗。查阅过程中,若有疑问或需要复印文书,可随时向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例如,在一些基层法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会热情地指导公众填写申请表,协助查询案件档案,并耐心解答关于判决书内容的疑问。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还会为公众提供判决书的复印件,方便公众留存和后续使用 。

特殊情况与限制

(一)涉密与隐私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毫无保留地向公众开放查阅。当这些法律文书涉及国家秘密时,查阅通道将被严格关闭。国家秘密,关乎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可能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造成严重的损害。例如,涉及国防战略、军事部署、重要情报传递等案件的判决书,其内容一旦公开,可能会被敌对势力利用,危及国家的安全稳定。所以,这类文书必须严格保密,杜绝公众查阅,以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 。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无形资产,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企业独特的技术诀窍、客户名单、营销策略、成本核算等关键信息。一旦涉及商业秘密的判决书、裁定书被随意查阅,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某科技公司研发的一项核心技术被竞争对手窃取,在诉讼过程中,若判决书详细披露了该技术的具体内容和研发细节,就可能使该科技公司多年的研发成果付之东流,损害其创新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 。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内心深处最私密的角落,包含个人的家庭生活、健康状况、情感经历、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判决书、裁定书若被公开查阅,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扰,侵犯其基本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像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间私密生活细节的披露、性侵案件中受害人身份信息的曝光等,都会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承受的精神伤害。因此,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类文书也在限制查阅之列 。

(二)未生效或失效文书

未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提供查阅,这是司法程序的必然要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判决书作出后,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内,判决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允许公众查阅,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误解和猜测,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比如,在民事借贷纠纷的一审判决中,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准备上诉,若公众在此时查阅到一审判决书并传播,可能会对被告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而后续二审结果可能与一审不同,这就会导致公众认知的混乱 。只有当判决书、裁定书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生效后,其内容才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此时向公众开放查阅,才能保证公众获取的是准确、稳定的司法信息 。

已失去法律效力的文书同样不提供查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判决书、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可能被修订或废止,案件的执行情况也可能发生改变,导致原文书失去实际的法律效力。例如,多年前的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当时的判决依据是旧的房屋产权法规,随着新法规的出台,原判决的法律基础发生了变化,且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相关产权关系已重新确定。此时,原判决书、裁定书对于公众了解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已经不大,继续提供查阅可能会造成信息混淆,所以不再向公众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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