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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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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全国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与行权的实务问答

1、山东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观点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22、江苏高院:关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承担责任。

该规定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作出的特殊安排,实践中应当从严把握。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借用资质及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该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基于发包人身份恒定原则,发包人应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不属于发包人。

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主张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仅可以要求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付款责任。

【发改案例】:

发包人将某工程发包给A公司,A公司转包给董某,董某转包给李某,李某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韩某。韩某施工完毕后,起诉李某、董某承担支付工程款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董某作为案涉工程转包人,应对李某欠付韩某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再审判决认为,韩某与董某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韩某无权向董某主张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中,韩某作为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而董某亦非案涉工程发包人,仅为中间转包人。

原审法院未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实际施工人及发包人范围,再审对此予以纠正。

【观点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发改要点》

23、四川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观点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24、上海二中院:在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挂靠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应否支持?

答: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关系因实际施工人缺乏资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观点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25、河南高院民四庭:建设工程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更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26、河南高院民四庭: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作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是否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作出抗辩,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责任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抗辩不予认可的,仍由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具体数额,不应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27、河南高院民四庭:工程施工中,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常以工程转包的面目出现,与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如何区分界定?

答:实践中,对两者的区分主要是看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合同订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一般都会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施工合同订立等,而工程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不参与前期的磋商、投标和施工合同订立等,往往是由承包单位承接到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28、天津三中院: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

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2年1月的专业法官会议认为,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只规范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法律关系下的情形,即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起诉发包人,是在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对实际施工人的一种特殊授权,实际施工人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即仅存在一次的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中,实际施工人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不适用于多次转包、多次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情形。

【观点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2年)》

29、湖南高院:层层转包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

答:实际施工人向层层转包人或层层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能够证明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其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观点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

30、上海高院:如何准确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含义?

答:实际施工人是实际履行承包人施工义务的人,其施工范围既可能是整个工程,也可能是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最新的意见,可以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施工中的挂靠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观点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31、上海高院: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原则上,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实践中,若发包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明知挂靠人系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实际由挂靠人直接承担合同责任,则发包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属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因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的实质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前述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隐藏行为,该隐藏行为因挂靠人借用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属无效。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因施工、价款结算等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那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挂靠人可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挂靠不知情的,考虑到转包与挂靠在实践中难以区分,当事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系挂靠关系的,一般认定为转包,则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观点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32、河南高院:在实际施工人未出现的情况下,出借资质的企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索要工程款,是否需要实际施工人的授权?

答:出借资质的企业起诉发包人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借资质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索要工程款不需要取得实际施工人的授权。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出借资质的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以要求参加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也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完成,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工程款。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33、最高院民一庭: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请求发包人对其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法官会议意见】: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34、上海高院:实际施工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不可以。

如果赋予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会导致对其违法行为予以鼓励现象的发生。无论转包还是违法分包,均因未经过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可能认可实际施工人这一主体的存在,更不会与其协议将工程折价。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因折价所得款项只占全部工程款的一部分,其请求拍卖工程不具有合理性。即使全部转包,由于转包人即承包人形式上仍维持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实际施工人难以履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必经的催告、协商等程序。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虽然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从国家对建筑行业加强监管的角度而言,“从权利”的范围不包括优先受偿权。

【观点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35、河南高院:多人合伙的实际施工人在其他合伙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工程款?

答:在其他合伙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部分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工程款。事后,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据与主张工程款的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另行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参与施工合同签订和实际施工的合伙人,其上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基于合同信赖利益一般不会对其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未参与合同签订的合伙人以自己名义起诉,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伙人身份。

【观点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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