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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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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庆阳市特亨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六方(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等六人)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刘兴卫等,以及原审第三人甘肃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华远公司等六人提出的诉求十分繁杂,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以华远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为核心的 “抵押一揽子协议”,其中包含陇东公司向兰州银行借款、陇东公司替 21 户果农还款、兰州银行承诺后续放贷以及刘兴卫及春园公司提供反担保承诺等一系列事项;二是以特亨营运公司替陇东公司还款为核心的 “还款一揽子协议”,内容包括兰州银行向特亨营运公司放贷,豪威公司、宏达公司等提供保证,秦坤渝以公司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以及兰州银行解押华远公司抵押房产等;三是借款抵押担保衍生出的损害赔偿纠纷,即因对方当事人违约和侵权致使华远公司不能融资,进而造成开发项目停工损失和利息损失 。


从表面上看,这些诉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似乎都围绕着金融借款和担保这一主题展开 。但深入分析后会发现,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例如,“抵押一揽子协议” 和 “还款一揽子协议” 虽然都与借款和担保有关,但涉及的主体、具体行为和合同内容都有所不同 。在 “抵押一揽子协议” 中,主要涉及华远公司、陇东公司、兰州银行、刘兴卫及春园公司;而 “还款一揽子协议” 则涉及特亨营运公司、兰州银行、豪威公司、宏达公司等不同主体 。这些法律关系各自独立,诉讼标的既不相同也不同类,既不满足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

一审法院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问题,在向华远公司等六人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后,告知他们所提诉讼请求不宜合并起诉,建议分开诉讼 。华远公司等六人虽表示有四项诉讼请求确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起诉并将予撤回,但嗣后却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的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最终,一审法院以华远公司等六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予以驳回 。华远公司等六人不服,提起上诉,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维持了原裁定 。


深度解读驳回裁定


法院在面对当事人复杂的诉讼请求时,并非随意驳回,而是有着严谨的考量和程序。当发现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且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时,法院首先会履行释明义务。这就好比医生在诊断出病人的问题后,耐心地向病人解释病情和治疗方案 。法院会详细地告知当事人,其诉讼请求存在的问题,各个法律关系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诉讼标的也不符合合并审理的要求,并且会说明坚持不分别起诉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院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高效。如果将不相关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就像在一锅粥里煮进了各种不搭调的食材,不仅会让案件变得混乱不堪,增加审理的难度和时间,还可能导致法官在判断时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通过释明,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处境,给予他们调整诉讼策略的机会 。如果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仍然坚持不分别起诉,法院就只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看似是对当事人诉求的否定,实际上是在维护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促使当事人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诉讼权利,正确地行使诉权 。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一过程也是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育。它提醒着每一位走进法庭的人,诉讼并非简单的诉求堆砌,而是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案件,梳理清楚各个法律关系,确保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对法律规定存在疑问,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因为自己的误解而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困境 。


法律规定的 “面纱”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像一位严谨的 “管家”,细致地规定了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的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53 条、第 56 条和 126 条等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能够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必要共同诉讼:当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这种情况就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比如在涉及共有财产的纠纷里,像多人共有房产的分割问题,由于房产是共有的,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全体共有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中来,法院也必须将所有共有人之间的纠纷合并审理,给出一个统一的判决 。因为房产共有这一法律关系将所有当事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对这一共同诉讼标的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共有人的权益,所以必须合并审理,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普通共同诉讼: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这便是普通共同诉讼。例如,在某小区中,多名业主因同一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分别起诉,这些案件中,每个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诉讼标的都是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同一种类。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可以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并且在征得所有业主和开发商的同意后,就会进行合并审理。这样做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避免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但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这些诉讼都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受诉法院都有管辖权;它们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还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比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等;同时,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 。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有权提起诉讼,法院会把其参加之诉和本诉合并审理。例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丙突然出现,主张自己才是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会将丙的诉讼请求与甲、乙之间的诉讼合并审理 。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如果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比如,甲起诉乙要求支付货款,丙是乙的供应商,乙声称未能支付甲货款是因为丙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丙的权益,所以丙可能会参与到诉讼中,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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