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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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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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三)派生定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变更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派生定密的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变更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四十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四十一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七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公开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
(四)派生定密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解密的。
派生定密的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解密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已满,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未延长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凡未明确标注具体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制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解密程序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无法或者不宜作出解密标志的,应当以其他方式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除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解密通知可以单独发布或者以目录形式集中发布。
第四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需要公开的,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其他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定密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九条 具有系统管理或者指导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管理或者指导,监督执行定密规定。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等情况。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照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照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指“经常”,是指近3年来年均原始产生6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五条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3月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发布的《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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