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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锇律师 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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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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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鉴定意见被法院不予采纳的40个参考案例一

一、非法行医案

案号】(2024)云0302刑初63号

关于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没有对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也没有作出进一步因果关系参与度鉴定,无法判断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对该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号】(2023)藏03刑终8号

原审判决虽然采纳了四川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但原审判决没有论证该鉴定意见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关系,本院也没有发现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但本院并不认为本次鉴定程序违法,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三、盗窃罪、盗窃案

【案号】(2022)桂0603刑初92号

被告人的供述前六次盗窃的电线、铝模板均已销赃,而公诉机关提交的前六次被盗电线、铝模板价值为11984元的价格鉴定意见,是在没有赃物实物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提供的材料由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并无其他证据明确佐证材料中所述电线的型号、长度、铝模板的长度、宽度、厚度、重量。再者,公诉机关亦已明确本案盗窃数额并不以该鉴定确定。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四、破坏生产经营案

【案号】(2021)内0824刑初84号

因当地牧民阻拦过生产等原因,鉴定意见不能客观、全面反映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五、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1)赣1130刑初77号

被鉴定人外伤导致脑出血造成颅压高可能导致血压高,脑部受伤后血压高于正常值是不能作为诊断患者患有高血压的依据。因此,湖北XX鉴定认定潘某某有既往高血压病史没有事实、病理依据。湖北XX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颅内出血伴脑受压迫症状体征系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经查,XX县人民医院10月1日患者头颅CTA检查意见,见双侧颈内、椎动脉、大脑动脉环未见明显狭窄和瘤样扩张征象,说明潘某某脑血管未见异常,湖北XX鉴定认为患者脑出血或源于其他疾病,这是推测,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湖北XX鉴定所依据被鉴定人患有高血压或其他疾病的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与全案其他证据有矛盾,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六、盗窃案

【案号】(2021)辽0726刑初95号

公安机关出具的《物品价格认定明细表》,根据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得知,其具体数量来源是根据二被告人供述的归纳,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进而对XX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七、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1)云03刑终152号

2020年5月19日经老厂派出所委托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但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阅片情况与XX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诊断意见及XX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断内容均不一致,该鉴定有严重瑕疵,且经本院对自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做法律释明,建议其重新鉴定或重新完善鉴定,但自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拒绝该建议,并要求继续进行庭审,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八、强迫交易案

【案号】(2020)鲁0923刑初173号

本案中,鉴定文书上只有鉴定机构盖章,无鉴定人签名,该鉴定文书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且刑法上的损失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即财物价值的减损,本案中造成的损失为损坏的广告牌、广告标语损失,工人工资、住宿费、塔吊租赁费损失不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九、诈骗案

【案号】(2020)湘0424刑初96号

公诉机关提供的由XX公正(湖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某某水厂建设的司法技术建设报告,鉴定某某水厂建设工程造价为614938.8元,包括水厂第一、二阶段全部物质存在的价值金额,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此份鉴定报告没有提供鉴定人资质且鉴定依据不合理。本院认为,因鉴定报告上没有鉴定人的资质,且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故对此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犯受贿、贪污案

【案号】(2019)川3428刑初60号

对本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机构并未查清学校账目、作出定然结论,且对控辩双方提供的票据审查、认定未能使用统一标准,故本院对该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一、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0)冀06刑终454号

XX市法医鉴定中心2017年3月28日参照SF/ZJD0107001-2010标准进行鉴定,但当时该标准已经废止,已被SF/ZJD0107001-2016替代,故XX市法医鉴定中心使用已被废止的标准进行鉴定,对其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李XX执业证号记载为同为该中心鉴定人李某2执业证号,且该两名鉴定人执业范围均包括法医毒物鉴定;鉴定档案中仅有《血液中乙醇检验记录表》中记载检测人为王某某,没有李XX作为鉴定人参与检测的相关记载;同时全部鉴定档案资料无鉴定人签名。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次鉴定人员是否为以及是李XX还是李某2参与了检测;同时鉴定档案相关材料仅记载了鉴定人王某某且无签名,违反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规定,故对天津市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三、故意伤害、职务侵占案

【案号】(2019)湘1122刑初170号

经查,永州市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时,并没有取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人围资质,本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四、故意杀人案

【案号】(2020)鲁03刑初13号

散弹枪是指一次发射弹壳内装有单颗或多颗金属弹丸的枪支,射距大于十米为远距离射击,由于本案涉案枪支没有找到,杜XX供述及相关证人证实的枪支与散弹枪不同,故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情况说明证实黄某某面部、颈部及胸腹部损伤符合散弹枪远距离射击的特点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五、抢劫、非法拘禁案

【案号】(2020)赣0502刑初91号

对于该二部手机的价值,因本案中未缴获到手机,被害人也未能提供相应的手机购买票据等证据,现有证据无法客观反映手机的购买价值和当时手机的情况,故本院认为,鉴定机构仅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杜某、王某1的报案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客观公正的反映手机当时的价值,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号】(2019)黑0230刑初60号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959812.60元不准确,经核对实际涉案金额应为人民币1927760.60元。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因鉴定数额与卷中的书证、证人证言的记录数额不符,故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七、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0)赣10刑终16号之一

本案中,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在2006年1月9日经合法程序已经鉴定为重伤乙级,同案犯也已按重伤标准进行了判决,判决均已生效,且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规定,本次犯罪事实的同案犯的两份判决均已效,原鉴定亦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同案犯已按原鉴定的重伤标准判决,司法案件应做到同案同判,贯彻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故对新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八、盗窃案

【案号】(2019)粤0605刑初4229号

在案证据中与徐X的盗窃手机价格关联的有:徐X的报案陈述(述称失窃手机折旧后约值2880元)及其向警方提交的购机发票(发票价3599元,购买于2019年5月)、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没有实物的情况下,以被盗手机型号为依据,认定购买价格为3850.42元)。公诉机关依据价格鉴定意见指控失窃手机价格为3850.42元。本院认为,手机属消耗品,对其价格的认定应考虑折旧因素,价格认证中心在有失窃手机购买发票的情况下,对已使用过的手机,不单没有考虑手机的折旧,甚至所认定的价格高于购买价,有悖常理,故对其价格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十九、盗窃案

【案号】2019粤0606刑初3249号

公诉机关提交的图像鉴定意见书仅可以证实2019年7月16日在大良街道XX路XX城市广场XXX便利店门口自行车停车位附近的监控录像截图中出现该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翁某某是同一人的人像,但未对上述2019年6月12日监控录像截图中出现在该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进行特征比对,也未鉴定出2019年7月16日和2019年6月12日视频中出现的男子是同一男子,未进行特征比对,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中2019年6月12日监控录像截图中出现该被监控区域的嫌疑男子与被鉴定人翁某某是同一人的人像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二十、危险驾驶案

【案号】(2019)吉0821刑初160号

这份结论是按照2009年标准检测的,现在是按照2019年5月1日新的检测标准与检测方法来进行检测的,旧方法自然作废。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GA/T842-2019)标准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而案发时间是2019年8月2日,故对李某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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