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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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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指导意见汇编八

四十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十中法〔2009〕104号)

142、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或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143、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用关系处理。

144、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已为其支付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以及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待遇或因不能在社会保险机构核销工伤待遇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应予支持。    

四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
145、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与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146、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14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四十五、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4年7月7日)
148、〔多重劳动关系的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合同双方为当事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以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或实际用工单位难以确定的,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作出处理的管理单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均应作为共同当事人,由实际用工单位或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直接承担责任,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单位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49、〔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工关系认定〕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此后的用工关系原则上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

四十六、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6月28日)
150、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一般劳务关系处理。
151、劳动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用工单位,而用工发生在新单位的停薪留职、未达退休年龄的单位内退或待岗人员,或单位经营性停产而放长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新用人单位仅就劳动者可享受的社保待遇以外部分承担责任。
15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的内容与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宜按双方实际履行内容判断双方用工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揽关系。

153、对于农电工、山塘水库管理人员、护林员、乡村邮政投递员、农村保险员等特殊工作人员,除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关系之外,应根据其工作性质、组织管理、工资结构等情况综合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以一方支付劳务、另方给付了报酬就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四十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珠中法〔2020〕17号)    
154、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仍在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或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继续用工期间均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155、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是否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四十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及修订说明》(深中法发〔2015〕13号)(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156、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下分配:
(1)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157、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58、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双方确实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159、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该约定处理;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
160、假冒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冒用人的真实身份确定主体。
161、企业集团将其员工派往下级法人单位或将员工在下级法人单位之间调动,按员工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工资关系确定劳动关系。
16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十九、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16〕48号)

16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虽没有向劳动者出具书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劳动者实际并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五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赣高法〔2020〕67号)
164、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答: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履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建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约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企业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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