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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律师—《民法典》中关于民不当得利的理解和规定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解释怎么理解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解读

《民法典》985条的规定没有排除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现代民法典编纂时都无一例外地将不当得利的一般条款纳入其中。一般条款至少有两类,一是就所适用对象的积极特征立论的,无需类型的助力。二是就所归结对象的消极特征立论的,仅凭一般条款难以准确无误地锁定适用对象,也时常遗漏个别案型的全部构成,再就是一般条款所显示的依赖根据大多不是个案案型之所以被涵盖其中的最直接的、最强有力的设置理由。欲要恰如其分地适用此类一般条款,妥当地处理个案,必须进一步类型化,《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即属此类。《民法典》第985条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单就某个特定的个案来说,还缺乏具体到位的构成要件,仍有必要类型化。把不当得利先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后者再分为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生的不当得利、基于自然事件而生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与有关条文之间的法律适用关系

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时,宜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理由如下:(1)《民法典》并未规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能与其他请求权竞合并存;(2)某项请求权成立与否,应以其自身的构成要件而论,有无其他请求权属于另外的问题;(3)《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一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适用范围可以适当规范,没有造成“法律秩序”混乱的可能。据此,可有如下分析和结论。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排除的规则及其解读

依《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以下情况受损人不得请求返还:(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其规范意旨在于调和法律与道德,使法律规定符合一定的道德观念。(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因为债务人一经清偿,债权人便有权受领给付,也有权保有该给付,除非该给付有害于己。(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犹任意给付,再请求返还,有违诚信原则,无保护必要。

此外,宜增设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同时,法律(或法院)应公平衡量当事人的利益,予以适当必要的保护,不能因请求救济者本身不清白便一律拒绝保护,使权益的衡量失其公平。如果双方当事人违法或背俗,则排除给付返还请求权;如果只是给付人单方违法或背俗,则不排除返还请求权。区分情形而分别处理,较为适当。

利益不存在规则及其理解

(一)法律规定及其依据

《民法典》第986条确立了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利益不存在时,善意受领人不负返还义务,这可被简称为利益不存在规则。原因在于,在典型事例中受领人开始时不知自己负担着返还义务,其对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

双务合同中为给付与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利益不存在

我国法律可以借鉴各说的优点,确定双务合同场合的不当得利不存在。A.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已提出给付,其取得的利益尚存时,可依相互返还理论,每一方当事人均可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发生利益不存在问题。在一方受领的给付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假如允许一方面主张利益不存在,不再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另一方面却有权请求相对人返还其受领的对待给付,把给付不复存在的风险完全转嫁给相对人,这是不应被允许。于此场合,不考虑受领人有无过错,这才达到利益平衡。B.如果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如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卖物,后查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买受人受领的买卖物已经灭失,不能原物返还,则不得主张利益不存在,仍应负担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3.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与利益不存在

对《民法典》第988条规定应予以限缩解释:(1)得利人转让其得利为正当时,受损人才有权请求受让该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该利益;得利人非正当地转让时,得利人取得的利益视为仍然存在,不得主张利益不存在并拒绝承担返还义务;于此场合,如果受损人径直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则该第三人有权予以拒绝。(2)如果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虽然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但这已非不当得利问题,而是破产问题。在“利益”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的,受损失之人也无权请求该受让人返还。

(二)不当得利因素已经“浸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本来,受损人主张不当得利成立,需要举证证明得利人取得了利益;而受害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需要举证证明的是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不过,如今不当得利因素已经“浸入”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中,有些法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以侵权人因其行为获得了多少利益为准。

《民法典》中将不当得利的类型也排列出基本的两类;以及不当得利与其他条文之间仍然有着法律适用性;最后是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以及排除情况。以及相关利益返还和第三方相关规定,需要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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