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刘春锇律师手机号微信号同步13947062433 咨询收费100元1998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多年,不仅具有国家级律师证,还有国家级心理咨询师证,国家级科技咨询师证,精通业... 详细>>
律师姓名:刘春锇律师
手机号码:13947062433
邮箱地址:673124768@qq.com
执业证号:11507201511993288
执业律所:内蒙古扎兰屯市春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扎兰屯市秀水华庭二期东侧门市面朝大坝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和立法本意两方面看,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情节严重两个条件。
主观必须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对于不明知的行为或者技术中立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1)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2)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包括两种:一是为实施网络犯罪的个人做品牌宣传、业务宣传等推广;二是为他人为实施犯罪设立的网站、app、信息介入端口等做推广;
(3)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如提供转账、现金提取等帮助。
构成本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何为情节严重,后文会提及。
构成该罪,主观上要求明知
本罪属故意犯罪,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具体犯罪类型不要求明知,否则不构成犯罪。对于提供中立技术的公司和个人,客观上虽提供为犯罪提供帮助,但帮助者扮演的角色实质上属于毫无犯意的工具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人心难以揣摩,主观难以推定。明知与否,往往不是行为人说了算。办案人员不能用自己的主观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否则容易陷入主观入罪的窠臼。但仅凭当事人的说法推定其主观状态,考虑人之本质,又极其容易放纵犯罪。实践中的做法是综合双方联络情况、资金往来情况、行业惯例等各种客观情况,推定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2019年,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案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可以直接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分别如下: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除非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一般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其它网络信息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具体判决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如果涉及到情节轻微的,那么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可以以行政处罚来处理。
以上便是为您带来关于刑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电话:13947062433。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刘春锇律师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139-4706-2433